外嫁女胜诉 10多人拿到土地分红 龙文区法院一起外嫁女告村民小组案判决生效,随外嫁女落户的小孩、入赘的男子也领分红
闽南网9月29日讯 漳州龙文区步文镇下洲村第九村民小组,蔡某珍、蔡某红和蔡某燕3位外嫁女,将村小组组长蔡建筑告上法庭。原因是,虽都外嫁,但户口都未迁走。村里土地分红时,却将她们剔除在外(本报今年2月6日曾作报道:“外嫁女”索土地分红状告村小组 龙文朝阳法庭开庭审理)。
昨日,海都记者从龙文法院获悉,除了第九村民小组外嫁女状告村小组,该村第八村民小组外嫁女蔡某苗等10多人也将村小组告上了法庭。第八村民小组的外嫁女已领取了土地分红。除了外嫁女拿到了土地分红,随外嫁女落户的小孩、入赘的男子以及因夫妻投靠将户籍迁入的男子也拿到了分红。而第九村民小组外嫁女上周五获判胜诉,目前判决还未生效。
户口没迁出 外嫁女索补偿款
原来,2010年10月,因漳州碧湖生态园建设需要,龙文区政府征用龙文区步文镇下洲村第八村民小组机动地20多亩,征地补偿款为497万元,该征地补偿款于2013年1月汇至下洲村八组账户。2013年9月12日,下洲村八组召开村民小组扩大会议,确定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落户时村小组有分给其土地的,征地补偿款按每人5000元分配;落户时村小组没有分给其土地的,征地补偿款按每人25000元分配。
第八村民小组外嫁女蔡某苗称,因考入中专院校而将户籍迁出,毕业后回到家乡又将户籍回迁。虽已出嫁,但并未将户口迁出,仍居住在下洲村,依法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主体资格。今年3月,下洲村八组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未将补偿款分配给她,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下洲村八组立即支付她征地补偿费5000元及利息。诉讼中,蔡某苗自愿放弃了利息请求。
海都记者了解到,除了外嫁女,随外嫁女落户的小孩,入赘的男子,以及因夫妻投靠将户籍迁入的男子也一起将第八村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作为集体成员,分配土地补偿款。
判决生效 有外嫁女拿到分红
而下洲村八组辩称,对这些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承认他们都是其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按小组分配方案支付征地补偿款。法庭上,下洲村八组不同意调解,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最终,龙文法院审理认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应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利。下洲村八组承认原告蔡某苗等人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同意发给他们土地补偿款。故判令下洲村第八村民小组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某苗等人征地补偿款5000元或25000元。目前,第八组的外嫁女等人已经顺利拿到了各种款项。
而第九村民小组的相关案件也已经在上周五判决,外嫁女依然胜诉。目前该判决还未生效,村小组是否上诉还未知情。(海都记者 曾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