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日前,针对平和县芦溪镇梨坑村叶某销售不合格复合肥的违法行为,该县工商局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9600元、罚款67200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3月,平和县工商局接到芦溪镇梨坑村叶一心等十几位柚农举报,他们去年向叶某购买“园康”和“大枫叶”两个牌子的复合肥,给自家的柚子树施肥,发现效果很差,柚子当年产量只有以前的1/5。柚农拿着化肥去漳州市农业局检测,结果显示这些肥料都是不合格的。工商局检查大队介入后,将化肥拿去重新检测。经检验,该批复合肥的总养分不合格,钾、磷含量几乎为零,在检验报告面前,叶某承认销售假冒复合肥的事实,经调解,柚农获赔16.9万元。
工商人员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本网记者 黄颖 通讯员 林周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