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某公司的方老板最近很苦恼,买来种植在公司里的六株风景树竟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被法院判决发还原主。12月22日,云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7人涉案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依法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朱某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方某、朱某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朱某德、朱某坤、朱某标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查,2011年1月,方某、朱某金商量,欲将址在云霄县火田镇高田村某自然村朱某山山地上的3株格木(俗称“铁雪树”)挖走并出卖,以谋取不当利益。为顺利挖走格木,方某、朱某金以购买的名义支付人民币800元给该土地使用人朱某山。之后,朱某金又以购买的名义支付人民币1500元给朱某土,向其购买址在云霄县火田镇高田村某自然村山地上的5株格木。
朱某土、朱某山在明知格木系国家保护植物仍私自答应方某、朱某金的购买要求。过后,朱某金雇佣朱某德、朱某坤、朱某标到山上对格木进行挖掘。在采伐朱某土山地上的5株格木及朱某山山地上的1株格木后,因被村民阻拦,朱某金等人无法继续挖掘其他格木,朱某山就将人民币800元退还朱某金。
随后,朱某金、方某等人将已挖土断根的6株格木运走,并以人民币16000元的价格卖给云霄县某玩具有限公司和云霄县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作为风景树,其中4株格木栽植于云霄县某玩具有限公司内,另2株格木栽植于云霄县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内。另查明,上述自然生长的6株格木(蓄积为3.6780立方米),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属云霄县火田镇高田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林惠卿 王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