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锋:一起消费者投诉引发“法的适用”的辩论
“我的观点是此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由是案件源于消费者投诉,经营者的行为侵犯消费者权益……”云霄县工商局12315台办案人员易继增抢先亮明观点。
“案件应适用《广告法》,因为经营者发布不实广告,对自己的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易继增话音刚落,不同声音响起。
“不管是消费者投诉,还是经营者虚假宣传,其实都是经营者从事违法行为引发的表象,其真实目的是排挤同行业其他经营者,为了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莆美工商所汤开振振振有词。
很快,“三足鼎立”的局面形成。32位工商干部因为不同“政见”而分成了三个流派,分别为自己法的适用摆证据讲法理。
12月2日,云霄县工商局,一场“民生与法”辩论尽显“争鸣”风采。
11月,有消费者投诉称该县某健身经营场所在宣传单上标示有“汗蒸区”、“游泳区”、“功能齐备的最新款世界顶级设备”等内容,存在欺诈。一起“诉转案”由此产生。
简单的案情却在云霄县工商系统办案人员引起了争论,争论的焦点是法的适用。于是,有了12月2日这场辩论会。
持续近3个小时的辩论让法的适用由分歧趋向统一,最后形成共识:判定一个行为是否违法,要抓住“规则”五要素,即主体、过错、行为、损害及因果关系。本案的主体、过错、行为不存在争议,争议在于损害。本案最终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损害了同行业其他经营者的利益。这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周银水 柳文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