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住房公积金可用于父母子女购房 新政试行期为一年,包括购买首套房和非首套房 记者 谢婷
记者从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力度,更好地保障职工刚性购房需求,近日厦门出台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父母、子女在厦购房的政策(包括购买首套房和非首套房)。新政试行期为一年。
新政试行期间,职工的父母、子女只要在厦门购买住房,购房时间在2015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13日之间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购房时间以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登记备案或者交易过户时间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并非随意支取。提取时,职工及其配偶、双方父母或子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其中贷款购房的,提取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发票开具日期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此外,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提醒,本次购房提取公积金新政只能用于职工支持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不能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据了解,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厦门曾试行过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父母、子女在厦购房,但那时政策要求必须是首次购买自住住房。后来因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渐趋紧张,试行期满后,该项政策自动停止。
相比2012年的政策,此次政策调整取消了“首次购房”的限制性条款,也就是说,在政策试行期间,职工的父母、子女只要在厦门购买住房,不限是第几套,职工本人及配偶均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据统计,2012年政策施行时,共有1637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1.52亿元,带动贷款需求近5亿元,促成1003户家庭实现购房愿望。业内人士分析,此次出台的政策,能够让更多仅凭个人能力无力支付首付的职工,借助家庭成员的力量实现购房愿望。(福建日报记者谢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