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2月5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有的人还是置若罔闻。近日,漳浦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良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悉,被告人黄某良(1972年、漳浦县)。2020年1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良和陈某城在漳浦县一村民家中喝酒。同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良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亭里村往赤湖镇菜市场方向行驶,至漳浦县公安局赤湖边防所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良血液酒精含量为19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