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这三种情形 养子女不得继承养父母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遗产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但是,在什么状况下,养子女没有继承权?
漳浦县法院法官黄锦洪、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建亮,对此做了解读。
一、不尽赡养义务 虐待老人者
黄锦洪说,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就是说,如果养子女对养父母,没有尽到应有的赡养义务,经调查证实后,他们将丧失继承权。
在办案实践当中,如果养子女存在虐待老人等情形,他们的继承权也会被解除。
二、《收养法》实施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
1992年,我国《收养法》正式颁布实施。黄锦洪和杨建亮都提到,这部法律实施以后,养父母要到当地民政部门,为养子女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才得以确认。
杨建亮说,根据《收养法》相关规定,如果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养子女就不能以养子的身份参加继承。
法官和律师都提到,在1992年以前,经过调查取证,证实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同时尽到了赡养义务的,养子女的继承权能得到保障。
三、收养关系解除的
根据《收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杨建亮说,双方的收养关系如解除,双方的继承权也就消失。
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是依照法律程序成立的一种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一经依法解除,他们之间的抚养、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即结束,继承遗产的权利也随之消除。也就是说,解除了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子女间,不能再相互继承遗产。
有一点要注意的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后,如果养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也可以在分割遗产时,给予适当的照顾。
《收养法》规定,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两种:一个是登记解除,一个是判决解除。(海都记者 肖和勇 通讯员 黄锦洪 杨耀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