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2月7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将自己金银首饰质押于珠宝店,结果趁店老板不注意,抢走质押首饰。近日,诏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强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退赔被害人沈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430元(已退赔)
据悉,被告人吴某强(男,1990年,诏安县),中专文化的他,案发前,在务工。据公诉机关指控:今年8月8日,他前往诏安县某珠宝首饰店以8000元的价格质押一条金项链,扣除首息后,实际取得7760元;时隔2天,吴某强前往上述珠宝首饰店以11000元的价格质押一个金手镯,扣除首息后,实际取得10670元。8月12日19时左右,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独自前往首饰店,趁首饰店老板沈某某不备,将其质押在该首饰店的金项链及金手镯放入裤兜中,并不顾首饰店老板制止而逃离。经检测:涉案金手镯质量为28.489g,金项链质量为22.115g,均系99.9%金。8月24日,被告人吴某强家属赔偿被害人19000元,双方达成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共计18430元,属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是,被告人吴某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