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日至9月30日,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全国组织开展以“筑牢货币安全网,守好群众钱袋子”为主题的反假货币宣传月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反假货币工作部署,切实提高社会公众的货币辨别能力,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漳州分行共同推出反假货币相关知识科普推广。
维护人民币信誉
1、人民币图样不能滥用
①“参考设计”。文创产品未经授权,用人民币局部图案做设计,如手机壳上出现百元纸币上的“风景”,已构成对法定货币图样的违规使用。
②“宣传噱头”。部分售卖蛋糕、甜品的商家为吸引眼球,在蛋糕表面使用糖霜、巧克力等材料仿制人民币图样作为装饰,不仅损害了人民币的形象,而且容易让公众对人民币的法定属性产生模糊认知。
③“高仿陷阱”。民间习俗用品中,“冥币”“纸钱”图案与人民币高度相似,将“中国人民银行”改成“中国天堂银行”“冥民银行”“天地银行”等,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损害人民币形象,有的甚至涉嫌伪造货币犯罪。
2、人民币特有防伪材料与技术不能仿制使用
①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的企业除外)。
②行为限制: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
③对象限制: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④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具类”假币典型案例
1、“道具类”假币的定义
“道具类”假币是指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非法制作,并在票面上添加“影视道具”“魔术道具”“禁止流通”“prop money”“movie money”等字样或将票面信息修改为“中国影视银行”“天地银行”“中国魔法银行”等的假币。
2、“道具类”假币典型案例
案例1:孙某某伪造货币案
【简要案情】2016年起,孙某某等人委托陆某,仿照人民币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制作带“魔术道具”字样的假币模板,导致利用该模板的大量“道具类”假币通过网络销售流入社会,其中部分流入多地银行被收缴。
【判决结果】2021年,陆某因伪造货币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案例2:李某、黄某、易某、谢某等人诈骗案
【简要案情】2024年,李某等人在虚拟货币线下交易中,先以少量真实交易骗取信任,后在光线较暗的环境中,交付了总面额5万元的“道具类”假币。该“道具类”假币仿制了真货币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致使交易时对方基于“道具币”假币是真币的错误认识,转让了等值泰达币。
【判决结果】该团伙4名被告人因诈骗罪被判1年9个月至2年2个月有期徒刑,罚金6000元至1.8万元。
案例3:陈某持有、使用假外币案
【简要案情】2018年,陈某在广州以1000元人民币购得20张面值100元的“道具类”假外币。2024年,陈某将该批“道具类”假币借给朋友使用,致使朋友在银行兑换时,该批“道具类”假币被银行临柜收缴。
【判决结果】陈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执行,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