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订金,却货物涨价要补差价,否则不供货也不退订金,龙海市消费者朱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
2016年12月25日,龙海市消费者朱先生向水泥经营者蓝某预交订金500元,订购“东宝牌”水泥10吨,口头协议每吨525元,送货上门。一个星期后,朱先生迟迟不见蓝某送货,找到蓝某理论,蓝某以水泥每吨已涨价到540元,要朱先生补交差价,否则拒绝供货。朱先生难于接受,要求退还订金,遭到蓝某拒绝。交涉未果后,朱先生拨打了12315求助。
龙海市12315投诉台接诉后,派执法人员调查,朱先生所诉情况事实。龙海315执法人员认为,双方协商达成口头的订货约定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在履行协议约定过程中,经营者以商品已提价为由,拒绝供货,不退还订金,其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1月14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之规定,龙海315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调解,经营者认识了自己的过错,向消费者表示道歉;当场退还消费者预交订金500元,并取得了消费者的谅解。(郑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