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
合同约定可交房
业主诉求将提交
昨天上午,开发商相关负责人与业主代表进行了协商。
销售陈主管称,根据购房合同约定,预售商品房竣工经“单体验收”合格后,即该房屋已具备交房和使用条件。“我们已经验收合格了,可以交房,只是部分业主不明白这一点。”业主们反映的消防未通过表述不准确,“我们从消防部门得到的答复是,消防已经审验合格了,只是公示比较滞后,这一周消防部门将会对外公示,业主都可以查。”随后,记者联系了龙文消防部门,但对于上述说法,尚未得到回复。
而业主们反映的小区配套未完工及延期交房赔偿金问题,他们已将业主的诉求汇总,“我们会提交公司领导,进行相应的整改。”另外,如果业主对自己的权益有诉求,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昨晚,海都记者从龙文区信访部门获悉,该部门当晚8点已协调业主和开发商,达成协商备忘。开发商首次交房通知书作废,在两幢楼房取得消防合格意见书后,再交房;一个月内,开发商应完成小区绿化、大门等配套,如未完成,开发商承诺整改每延期一个月送一年物业费;不可抗力天数认定为120天;延期违约金不强制用于抵扣小区物业费,业主可自行选择。
律师:
开发商若将赔偿金折抵物业费
需经业主和物业同意
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吴文都律师表示,具体的交房事宜,业主完全可以依照合同文本来处理,如果开发商出现违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至于延期交房的赔偿,要具体核实其不可抗天数,然后依照合同规定,索取赔偿。而对于开发商将赔偿金私自折抵物业费,吴文都认为可以,但是开发商必须征得业主和物业的同意,“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商品房买卖的合同关系,一个物业服务协议关系,所以,必须征得业主的同意。”(海都记者 陈青松 白志强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