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住城里,遇车祸咋赔”追踪
N见习记者 郑娟娟 曾炳光 本报记者 萧镇平
3月23日 芗城区法院
昨日,漳州芗城区法院对陈某清死亡赔偿金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因陈某清家属提供的证据充足,法院采纳了他们的证据及观点,认定陈某清已在市区居住满1年,并且收入来源于城镇,因此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来赔偿,死者家属共获赔近50万元。
此前,南靖人陈某清骑摩托车载着两人,途经龙文一施工路段时发生车祸,陈某清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因陈某清生前在芗城区租住、工作,家属便按城镇标准索赔67万元。不过,肇事司机等被告以家属出示的证据不足为由,拒绝按城镇标准赔偿(本报于3月22日A20版曾作报道)。
在之前的庭审中,双方争议最大的是死亡赔偿标准。原告方提供了陈某怡(陈某清的女儿)曾在芗城区桥南温心幼儿园就读的证明和收款收据、大桥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原告一家居住证明、福建聚芗农业开发公司等单位出具的陈某清生前曾在该单位工作的证明、漳州市爱洁丽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郭某平(陈某清的妻子)曾在该单位工作的证明和工资表等证据。原告方认为,这些证据可以相互印证陈某清及郭某平、陈某怡一家,在陈某清死亡前1年已租住在芗城区鹭洲路的房屋,且陈某清也在漳州市区相关单位打工超过1年的事实。
芗城区法院审理时,采纳了原告方的这些证据及观点。法院认为,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农村户口的居民只要在城镇居住满1年且收入来源都来自城镇,就视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因此认定陈某清的死亡赔偿金可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法院同时还认定,原告陈某怡已随父母在城市居住生活,其抚养费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李某增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8088.4元;李某增小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07664.97元,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7399.89元;道路具体施工承包人黄某荣即道路具体施工承包人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5488.29元。原告方合计共获赔498641.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