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黄颖
通讯员 岳丽琼
郑志江 郑爱国 郑旺榕
今年1月初,庄先生的小车出现动机故障,送厂维修花了4000元,谁知,修后2个多月后,再次出现相同故障且动机外壳烧毁。经送修的4S店初评,再次维修所需费用约3万元。庄先生要求原维修厂支付这笔费用却遭到拒绝。
3月21日,庄先生向龙文区朝阳工商所申诉,工商人员查看并询问双方后,认为庄先生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但双方对汽车再次出现故障的原因产生分歧,庄先生认为是维修厂没修好,维修厂认为是庄先生使用不当。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维修厂一次性赔偿8000元,作为庄某再次修车的费用,而汽车维修更换下的所有配件(缸体、曲轴及连杆)则归属原维修厂。
12315提醒,汽车是特殊的消费品,鉴于目前的检测水平,对于汽车维修后出现的问题,是由于维修的“质量问题”还是消费者“使用不当”,很难作出鉴定。消费者一旦遇到这类问题时,首先应选择技术力量雄厚、资质等级较高的厂家进行维修;其次应尽量向有关部门提供并非“使用不当”的合法证据,如正常使用标号汽油、按时进行保养等,同时保留好每一次出现问题后4S店或维修厂的检测及维修记录,从而避免维权因“举证困难”而陷入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