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8月5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一场交通事故,让6旬老人落下四级伤残,高额的治疗费用因赔偿问题,老人将肇事司机与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经过近1年的等待,终于获得赔偿。近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漳州支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今天上午,记者从阳光财险漳州支公司获悉,该司已履行给付赔偿金额义务。
据悉,伤者杨某英,出生于1953年,来自长泰县。事发前为长泰县某铸造厂工人。
2018年12月23日18时1分,肇事司机刘某文驾驶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官九线长泰县城往陈巷镇方向行驶。此时,杨某英从附近一家加油站出来后,她骑着自行车也沿官九线先行驶于道路左侧后往右侧横过道路。因事发当夜下雨,肇事司机刘某文采取措施不及,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英受伤、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月17日,长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刘某文遇雨天驾驶机动车时,未能降低行驶速度,未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杨某英驾驶非机动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最终,长泰交警认定二人应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事发后,杨某英被送往漳州市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颞叶脑挫伤(脑挫裂伤)等多处脑部受伤和多处肋骨骨折及肺挫伤等。因脑外伤,杨某英还辗转漳州市医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0九医院,多次入院治疗,先后累计花费20多万医疗费。
后因赔偿问题,杨某英将肇事司机刘某文、阳光财险漳州支公司起诉至法院,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审理期间,法院委托福建某司法鉴定所对杨某英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杨某英损伤评定为肆级伤残,附加一项伍级伤残,一项陆级伤残,一项玖级伤残,一项拾级伤残。长泰法院审理认为,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杨某英因本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714589.89元。阳光财险漳州支公司在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赔偿杨某英914394.95元,扣除已支付40000元,还应支付874394.95元。一审宣判后,阳光财险漳州支公司在伤残等级、护理期限等方面有异议,提起上诉。后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该院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