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市人社局获悉,自4月1日起,漳州市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人员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增加211.5元。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调整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我市市本级、各县(区)将同步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标准。
此次调整,在市本级、芗城区、龙文区的参保失业人员,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1764元/月提升至1975.5元/月;在龙海区、长泰区、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的参保失业人员,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1629元/月提升至1840.5元/月。全市失业人员月均增领211.5元,失业保险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同时满足“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三个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人可通过下载“掌上12333”APP,或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和“电子社保卡”小程序等方式申领;也可向失业前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记者 李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