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通讯员 陈慧聪 本报记者 黄颖
本报讯 南靖县山城镇元湖村韩某锋在担任村电工3年时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电费5万余元,近日,南靖县法院一审判决,韩某锋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04年10月30日,南靖县供电公司报警称,韩某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电费数万元,经侦大队组织警力调查发现,韩某锋有重大作案嫌疑,但已外逃。
2005年10月14日,犯罪嫌疑人韩某锋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
经查,韩某锋在担任南靖县电力公司元湖村农村电工期间,利用农村电网改造的时机,承包了山城镇的元湖、鸿钵、山苑、下戴村和靖城镇尚寨村等五村的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由于没有资金支付工人工资,利用职务便利把2001年6月至2004年8月所收取的电费51352.3元挪作自己请来的工人工资。
法院认为,韩某锋挪用本单位资金5万多元进行盈利活动,数额较大,已构成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