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4月24日讯 今年满70周岁以上,且未参保的高龄职工,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将按月享受生活保障金,标准参照当地低保。
昨日,漳州市人社部门召开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医改前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等,也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办法。
漳州市人社局副局长张昆平表示,将对相关人员进行摸底统计,并于6月前上报省人社厅。
高龄职工保障金
参照当地低保
范围对象:具有当地城镇户籍,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曾与当地国有企业、县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保障标准: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按照申报地城镇居民(单人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目前,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含漳州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为400元/月,其余各县和常山开发区是350元/月。
执行时间:6月30日前申报,材料齐全并获批的,可享受从今年1月1日起按月发放,1到6月为补发;7月1日后申报的,以前未申报成功的,从获批次月起按月发放。
特殊困难人员
可参加城镇医保
范围对象:
1.医改前关闭破产的县及县以上城镇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因未参加养老保险等原因,未能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截至2009年6月30日(含30日)前,已实际关闭停产,但未办理关闭破产手续的县及县以上国有(含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中,无力参保的退休人员(含按国家规定因特殊工种或疾病等原因提前退休、退职的人员);
3.已先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特殊困难人员,也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办法和缴费基数:
1.医改前未参保退休人员,以2006年当地职工年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费用。
2.濒破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以2008年当地职工年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濒破企业在职人员整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城镇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参保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