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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都市报讯 饮料已经过期7天了,位于漳州招商局开发区的信义仓储超市厦大漳州校区店,却仍将它摆在货架上卖。开发区港尾镇大径窑里小区的陈先生买了一箱,喝了一瓶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一口咬定是饮料惹的祸。


昨日,超市店长说,由于整箱饮料的外包装上没有注明生产日期,才导致他们例行检查时没有发现。对于陈先生的遭遇,他们愿意用饮料价格的10倍补偿陈先生。
漳州招商局开发区工商局认为,超市卖过期饮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他们将依法处理。
消费者:喝了氨基酸饮料 出现食物中毒 陈先生开车跑长途,经常会买些提神的饮料放在车上。
4月16日,他去厦大漳州校区门口的信义仓储超市买了个热水壶,看货架上有卖氨基酸饮料,就花70块钱买了一箱,放在车后备厢里。
当天中午,他开着自己的车到厦门去保养。下午5时30分许,他驾车往回赶,感觉口渴,就开了一瓶早上买的氨基酸饮料,一口气喝光了,没有想到车开到海沧大桥的时候,他突然感觉四肢无力,恶心,有呕吐感,赶紧把车停在路边,到路边吐了起来。
吐完,陈先生回到了车上。一想,好像自己就喝了瓶氨基酸饮料,没有吃别的东西,“我怀疑是不是饮料有问题,我打开后备厢取出剩下的9瓶氨基酸饮料,这才发现它已经过期了,生产日期是2009年10月9日,保质期是18个月,已经过期7天了。”
当天晚上,陈先生到当地的医院做了检查,医生诊断陈先生疑是食物中毒,建议将剩余的饮料送相关部门检验。
陈先生认为,饮料已过期那么多天了,商家还上架销售,才会导致自己身体不适,希望商家能给个说法。
商家:外包装无生产日期 “逃过”例行检查 信义仓储超市厦大漳州校区店的王店长承认,4月16当天,陈先生的确从他的店里买了一箱氨基酸饮料,当天,陈先生到店里告知他喝了氨基酸饮料引起身体不适。当天晚上王店长和一名保安提着果篮到陈先生家探望,希望商讨如何解决问题,陈先生当时表示希望超市老板能登门致歉。
“当天我们跟老板反映过这个事情。”王店长说,由于老板在厦门,安排不出时间,再加上陈先生坚持要求老板登门致歉,所以事情就这样搁置着。
王店长承认,出现过期食品上架的事情属于他们的工作疏忽。他说,超市总部要求每个月的月初,必须对所有的上架商品进行检查,发现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2/3时间的,就要进行及时处理,“要么退货,要么促销,赠送”。而陈先生当天买走的那种牌子的氨基酸饮料,货架上只剩余一瓶和一箱,而单独一瓶的有生产日期,没有过期,“整箱的,外包装上没有注明生产时间,所以营业员进行检查的时候就疏漏了”。
这种氨基酸饮料的厂家介绍,他们公司和经销商都签有协议,在商品到期三个月前,都可以退货处理,至于产品过期了,信义仓储超市还是没将产品下架,也没有作退货处理,他们也不清楚是什么原因。
陈先生说,昨天自己再次找了商家,商家表示愿意一赔十赔偿他的损失,“我不关注他到底赔我多少钱,我就希望超市老板能当面给我道个歉”,陈先生说自己在床上躺了几天,超市老板都没有露面,让他很失望。
工商:
销售过期食品
将依法立案查处 获知此事,工商执法人员也来到了该超市,检查中并没再发现其他过期食品,“如果我们平时检查碰到经营者销售过期产品,肯定是先没收查处,然后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法规进行处罚。”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刘龙南副局长表示,针对这起消费案例,他们将依据《食品安全法》来处理此事,“不是商量好就可以,我们还是要立案查处,绝不容许过期、劣质食品再出现。而且不论是否是销售员的疏忽,经营者都要受到相关的处罚”。
据其介绍,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对于销售过期食品的个人或单位,将没收涉嫌违法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信义仓储超市一位在外地的副总经理表示,他将在三日内回来解决该问题。(见习记者 曾炳光 陈青松 本网记者 杨清竹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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