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买来标有“龙岩花生”的外包装袋,装上自己生产的产品,林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生产销售伪造名称和厂址。上周,芗城区工商局对林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外包装上标注有“龙岩花生”及厂址“龙岩新罗区东肖”字样的成品花生250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00元;罚款人民币13800元。
林某在芗城区芝山镇甘棠村油记自然村从事成品花生加工。4月10日,芗城区工商局对当事人林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堆放大量空包装袋,加工厂工人正在把加工好的花生,分装在空的包装袋中,包装袋上方标注“龙岩花生”,下方标注厂址“龙岩新罗区东肖”。执法人员当场扣押当事人用上述包装袋包装好的成品花生250包,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林某从芗城区建元路一塑料袋批发商处,购买1万只空包装袋,并请人在每只包装袋上方印制“龙岩花生”,下方印制厂址“龙岩新罗区东肖”,然后将自己加工厂生产的花生包装进去,对外进行销售。至案发止,当事人共生产加工成品花生8000包,至今已售出7750包,剩余250包,每包成本价2元,每包售价2.8元,货值2.22万元,获取利润6200元。(本网记者 黄颖 通讯员 郑爱国 柯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