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权属来源清楚的分三种情况处理
若原业主已死亡(不能办理继承等相关事宜)或下落不明的,由申请人(继承人、原代理人或持证人)出具具结保证书,申报缴纳有关税费后,按原业主名称依法登记发证,附记中注明“业主已故,产权保留”或“下落不明,产权保留”字样。产权证由申请人代为领取。
若房屋拆迁前、拆迁过程中或拆迁安置后,经公证文书、法院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而发生继承、买卖、赠予、析产等产权转移的,由申请人申报缴纳有关税费后,按生效的公证文书、法院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的内容给予办理产权登记,其中涉及买卖、赠予的,若卖方或赠予人已死亡,由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或具结保证书并由申请人登报声明无异议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若拆迁安置房已完成初始登记,由于申请人没有及时申请产权登记,现因开发公司已清盘等原因造成申请人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保证书并由申请人登报声明无异议,申报缴纳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权属来源不清楚的需补缴相关税费
房屋拆迁安置面积超过原权属面积,超出面积小于或等于10平方米的,由申请人按现行标准补缴相关配套费和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超出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保证书并由申请人登报声明无异议,按现行标准补缴相关配套费和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1943年地籍图有标注且有相关权属来源依据,因未及时申办或完成产权登记的,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保证书和原房产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常住证明并由申请人登报声明无异议,按现行标准补缴相关配套费和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生效法律文书,已明确拆迁安置房权属归属申请人所有的,申请人出具具结保证书并申报缴纳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单位房改房、单位集资建房拆迁安置面积比原产权证面积多出的部分,由单位提供放弃该部分产权面积的证明,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同意,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保证书,按现行标准补缴相关配套费和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自建但无证照的房屋申请拆迁安置产权登记,由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相关的产权来源,并由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同意,按现行标准补缴相关配套费和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集体土地拆迁户也可以申办产权
对城市规划区内属集体土地上有权属来源的房屋,因城市建设或旧城改造被拆迁,并以调换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上的安置房的,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保证书并由申请人登报声明无异议,按现行标准补缴相关配套费和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对城市规划区内属集体土地上权属来源不清的房屋,因城市建设或旧城改造被拆迁,并以调换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上的安置房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安置确认证明和安置合同作为产权登记宜居,其中安置确认证明应明确权属人和被拆迁房屋坐落、面积,参照以上处理意见,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本网记者 朱远娥 见习记者 白志强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