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常会导致一个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作为咱平和的亲,有如此遭遇的你,还在为此烦恼吗?
不必烦恼了
福音来了!
《平和县临时救助管理办法》出台了,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符合条件的,可得抓紧来申报,最高可临时救助1万元哦!
所谓“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下面,跟随平小编,一起来看看,你符不符合条件?又该如何申请?
【临时救助对象】
一、家庭对象包括: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四)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家庭;
(五)当地政府认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局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赌博且不悔改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申请受理和审批】
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临时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临时救助申请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二)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四)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五)属重病患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出示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及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属车祸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县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交子女学籍证明和学校有关证明。
(六)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救助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
实施临时救助时,应根据申请人的情况以及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合理确定每个家庭或个人的救助金额:
(一)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短的,或者年度医疗自费2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给予3000元(含)以下救助;
(二)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长的,或者年度医疗自费5万元(含)以上,8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给予6000元(含)以下救助;
(三)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居民或家庭,或者年度医疗自费8万元(含)以上,原则上给予10000元(含)以下救助;
(四)非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员,符合条件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参照当地居民予以救助。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一般性困难的申请对象,一般掌握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由乡镇进行救助。经乡镇临时救助后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对象,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签署意见后,向县民政局申请再次救助, 审批后救助金由县民政局直接发放,县级年救助金最高限额为10000元。经县级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向市民政局申请再救助。(记者 林晓琪 见习记者 张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