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5月18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一些人认为砍伐自己购买的树木是合理合法的行为,殊不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私自砍伐的行为仍然是违法的。日前,云霄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潮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悉,被告人李某潮(男,1955年),来自漳州云霄县。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潮向许某某购买了云霄县马铺乡部上村峰头水库旁边的林木。同年11月份,李某潮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工砍伐上述林木进行出售。经鉴定:李某潮砍伐的林木面积为18亩,其中林地面积13亩,非林地面积5亩;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共计为59.1984立方米,其中林地立木蓄积42.7544立方米,非林地蓄积16.4440立方米;被砍伐林地上的林木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6889元。
被告人李某潮于2020年4月28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1年1月8日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并交纳保证金10000元。
经云霄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潮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