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5月18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 通讯员)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近日,龙海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据悉,被告人黄某强(男,1979年)户籍为龙海区。公诉机关指控,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强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龙海区港尾镇格林村往港尾镇汤头村方向行驶,至汤头村后浦蔡锦山养鹅场被龙海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强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5.6mg/100mL。
龙海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