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第五条违背保险行业补偿原则
双方各执一词,究竟谁更占理?围绕双方争议焦点,法院作出裁判。
1.父亲是否在第三者范畴之外?
云霄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条款第三条已经载明了第三者的范围,没有将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排除。本事故中,方某示与其他受害人一起在路面上行走,被儿子方某源开的面包车撞上,方某示并非“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故方某示与其他受害人一样属于第三者的范围,不能因为方某示与被保险人的父子关系而将其排除在第三者之外。
2.保险条款第五条有效吗?
根据《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现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第五条,关于被保险人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均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的约定,属格式条款,该条款排除原告的权利,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也违背了《保险法》及保险行业补偿原则的精神,属于无效条款,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最终,法官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判令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2万余元。
□名词解释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又称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海都记者 曾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