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4月9日讯 漳浦女子陈某华参与标会,不想却遭遇“倒会”,被欠24万元。她手中虽有一张借条,但起诉到法院时,却因其属于参与“标会”的违法行为,被法院驳回起诉。昨日,漳州中院官方微信公布十大金融纠纷案例,该案被当作典型。
事情得从2014年说起,陈某华到漳浦法院状告陈某银,说2012年1月陈某银向她借了24万元现金,有写一张借条,但一直没还款。
法院调查发现,陈某银曾因组织“标会”,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过刑。而根据陈某银被警方立案侦查后,提供的参与“标会”结算账单,陈某华涉及其中,结欠会款恰好是24万元。证明她所起诉的24万元,其实是参与“标会”的会款。
2014年7月,漳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两人之间的借款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而是属于组织及参与“标会”的违法行为,不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陈某华的起诉。陈某华不服上诉,漳州中院二审也维持原判。
陈某华申请再审,福建省高院审查后认为,她以借条为据提起诉讼,但没有转账凭证或其他证据证实交付借款的情况,且对于借款金额在一审和上诉状中陈述的相矛盾。根据相关证据,足以认定讼争款项属于“标会”结欠而来,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不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无不妥,驳回了陈某华的再审申请。
目前,这个判决已经生效。
经办法官:民间标会借贷纠纷 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漳州中院的詹法官介绍,当前我国立法机关对标会等民间借贷行为在法律定性上并没有明确表态,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因标会引起的借贷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只能由有关政府及主管部门处理。所以本案中陈某华向陈某银追讨会钱的行为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詹法官说,本案还涉及民间借贷仅有借条而无转账凭证、收据等实际交付款项的证据,能否认定借贷事实存在的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该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即除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外,还要求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货币后,借款合同才生效。本案陈某华虽然主张存在借款事实,但未能提供实际交付款项给陈某银的证据,主张的可信度不足。(海都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詹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