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为讨嫖资 竟诬告嫖客强奸获刑6个月
卖淫嫖资遭拒付,为讨嫖资竟诬告嫖客强奸,结果反落得诬告陷害罪。3月30日,漳浦法院一审以诬告陷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1月13日凌晨,陈某与郑某按事先约定在漳浦县某酒店客房进行性交易。完事后,郑某觉得服务不到位,拒付嫖资5000元。陈某为此耿耿于怀,报警谎称其被郑某强奸。漳浦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出警,将陈某及郑某带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陈某仍坚称郑某对其实施强奸,郑某便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次日,陈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主动到案供认对郑某的诬告,但为时已晚。
漳浦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为泄愤,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虚假报案、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致使他人被刑事拘留,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林凰英 曾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