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6月9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 通讯员 东宣)明知是禁渔期,却受利益驱使,心存侥幸从事非法捕捞。近日,东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一起案件,被告人汤某河、陈某鑫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渔网及违法所得。
据悉,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汤某河雇佣被告人陈某鑫当船长,驾驶钢制渔船到闽粤交界处附近海域,使用禁用的网具进行捕捞作业,后于同年7月24日返回东山县宫前港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共计捕获渔获物1300.73千克、价值4825元。同年10月13日,两名被告人经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东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河、陈某鑫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认罪态度良好,且自愿出资5000元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受海洋污染和过度捕捞等因素影响,海洋鱼群数量和种类大幅减少,海洋生态系统平衡正在遭受破坏,希望广大群众能够自觉履行好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禁渔规定,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若是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受到的将会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