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5月12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因饮水问题,引发纠纷并互相殴打,互相伤害对方身体,均致对方轻伤。近日,华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邹某禄、郑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和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据悉,被告人邹某禄(男,1963年),被告人郑某明(男,1969年),二人均是华安人。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23日17时许,二人因家庭用水问题在住所前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扭打,互相用拳头殴打对方腹部、胸部、脸部。经旁人劝开后,邹某禄及其妻子童某某、儿媳郑某某继续与郑某明争吵,郑某某用手拍打郑某明手臂,郑某明遂从旁边拿一根长约1米的木棍打郑某某臀部一下。邹某禄亦从旁边拿一根长约1米的木棍与郑某明互打,其中一次打中郑某明右手臂,后双方再次被劝开。经南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邹某禄左侧第3、4、5肋骨及右侧第9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郑某明右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华安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禄、郑某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二人均有自首表现,具有相互赔偿对方损失、相互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最终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