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生活中,我们或多或少都会碰到这样的事,由于不清楚法律法规,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却浑然不知;又或者知道了,也不知如何维权;更有甚者,可能都不清楚自己的哪些行为会触犯法律。
今天起,本报“以案说法”栏目正式面世,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剖析,让专业法律人士来说“法”,为你解析相关法律法规,告诉你在碰到相似情形时,如何为自己维权,如何让自己避免因为不懂法而酿下苦果。
N见习记者 曾炳光
2010年4月7日晚8时,南靖人陈某清骑摩托车载着两人,途经漳华路龙文区山头顶路段时,与一辆小车相撞,陈某清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陈某清的家人将小车司机、小车投保公司等告上法庭,索赔67万余元。
本月14日,该案件在芗城区法院开庭。由于陈某清的户籍地在南靖县龙山南坪村,但他和家人在漳州市区打工且租住在市区,因此,他的死亡赔偿金到底应该是适用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成为本案焦点。
由于调解不成,此案将择日一审宣判。
【事件实 】
施工路段
两车相撞一命殒
事发当晚,陈某清开摩托车载着徒弟林某城和搭便车的林某泉,去为客户维护之前安装的管道。途经漳华路龙文区山头顶路段时,因为道路左侧(自西往东)正在施工,陈某清便行驶到右侧车道(自东往西),结果与李某增的小车迎面相撞。摩托车上的3人均受伤,陈某清送医抢救无效身亡。
龙文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出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事发路段限速50km/h,李某增当时是超速行驶,没有注意前方道路情况,是事故原因之一;道路具体施工承包人黄某荣在组织人员对该路段进行施工时,没有获得相关部门的正式批准,未设置禁止通行标志和车辆分流通行标志,也是原因之一;而陈某清骑摩托车超载也存在过错。交警认定,李某增和黄某荣承担同等责任,陈某清承担次要责任。
死亡赔偿金
何种标准成焦点
本月14日,此案在芗城法院开庭。陈某清家人把李某增、他的轿车投保公司、事故路段施工承包公司——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具体施工承包人黄某荣都告上法院,索赔67万余元。陈某清的死亡赔偿金,到底是用城镇居民的标准还是农村居民的标准,成为庭上焦点。
陈家代理律师认为,陈某清户籍地虽然在南靖县龙山南坪村,但从2008年开始,他和妻子及女儿就租住在芗城区,他的主要收入来源都是在漳州市区帮人安装管道,死亡赔偿金理应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执行。律师还提供了陈某清的工作牌、其妻子工资收入凭证以及他们租房所在居委会开具的证明。
4位被告的律师则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且陈某清也没有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所以只能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付。保险公司代理律师按农村标准计算,陈某清家人只能获赔23万余元。
【律师说 】
两标准差距大
法院要求证据充分
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杨伟雄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答复,农村户口的居民只要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且收入来源都来自城镇,就视他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死亡赔偿金就可以参照城镇标准执行,城镇标准去年是1.9万多元乘以20年,农村标准是6000多元乘以20年,差距比较大,所以法院在判决这类案件时都比较慎重,要求提供死者的单位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个人所得税、暂住证等相关证明等,在以往的判例中,往往由于难以收集死者的证明材料,很多进城务工人员的死亡赔偿金只能按农村标准进行赔偿。
漳州泾渭明律师事务所的叶庆瑞律师说,根据《侵权法》,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是对于一起案件中如果只有一人死亡,其他的受伤了,要参照什么标准进行死亡赔偿,没有明文规定。所以死亡赔偿金到底要如何索取,很难操作,在法律上还算是盲区,其他城市的法院都觉得操作起来是个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