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3月11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 通讯员 黄从余 蔡宝莹)因预定房间住宿小事,双方发生争执,先是在微信、电话中争吵,后来升级到面对面,直至动起手来,一方甚至持械致人轻伤。近日,经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这名持械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4个月。
2017年11月19日,东山人林某升通过微信预定杨某经营的长泰县武安镇某宾馆房间,11月20日林某升未至该宾馆入住也未取消预定,11月21日早上杨某通过微信、电话与林某升交涉房款事宜,双方发生争吵。当日12时许,林某升驾车在道路上等候学员时,被杨某发现,并上前堵住林某升的车门,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杨某伸手到车内抓住林某升衣领,林某升亦用手抓杨某衣领。后林某升拿一把铁质折叠刀下车,杨某用拳头打林某升脸部一拳,林某升持刀刺向杨某,刺伤杨某嘴角及划伤左下腹;后林某升用拳头打倒杨某,将杨某压倒在地上,双方互拉衣领扭打在一起。之后,双方被劝开,林某升驾车离开。
经鉴定,杨某左上唇全层裂创(1.5cm),左下腹皮肤划伤,右膝关节皮肤擦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11月24日,林某升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长泰县公安局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