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漳州市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的说明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漳州市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开展海域养殖污染防治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解决各级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确保海域养殖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海域养殖是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的重要方式,也是我市发展海洋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不仅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优质海产品的需求,也带动了沿海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办法》的制定,能够将我市海域养殖监督管理中形成的好做法好制度固化下来,有利于推动解决我市海域养殖生态保护中的痛点堵点问题,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四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规划与防治、法律责任、附则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办法》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同时,根据漳州市实际情况,规定了联席会议制度、区域协作制度、网格化监管、海域养殖碳汇等内容。
(二)关于规划与防治。《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漳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的具体要求,规定了关于禁养区范围、清退补偿、养殖区域要求等内容(第十一至十三条);为提高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和地方实际,规定了9项海域养殖要求,并就养殖投入品管理、养殖设施改造、养殖废弃物处理、养殖区域休养轮养制度等内容做了规定(第十五至十九条);坚持陆海统筹,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并举,对陆地海水养殖的监督管控,海域养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情况的处理以及生态修复规划的编制实施等做了明确的规定(第二十至二十二条)。
(三)关于法律责任。《办法》坚持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原则,对使用不符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建造海域养殖设施的行为和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失职行为规定了处罚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四)关于附则。《办法》规定了参照适用和施行时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办法》的合法性
《办法》按照立法法、省立法条例和我市立法条例规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符合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我们认为,《办法》经过多次论证,内容与上位法不存在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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