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漳州市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分四章二十七条,从规划与防治、法律责任等方面为我市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治遵循,促进我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再上新台阶。
权责明晰 协作配合
规范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办法》坚持以科学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为原则,立足漳州海域养殖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推动漳州海域养殖集约化、标准化、规模化、科技化、生态化发展。
根据《办法》,由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大海域养殖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和政策引导,将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并对海域养殖实行网格化监管;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域养殖的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减少海域养殖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污染,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依法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划定海域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港口、海事、水利、林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海域养殖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海域养殖污染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可以开展联合执法。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了联席会议制度、区域协作制度,并提出由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海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海域养殖增汇试点,提升海洋碳汇能力,加快我市海洋渔业全面绿色转型,实现海域养殖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逾期未改正最高处10万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突出问题导向,明确对危害海域环境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对禁养区范围、清退补偿、养殖区域要求等进行具体规范。
根据《办法》,禁止在国家和省确定的航道锚地港区,九龙江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漳江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东山珊瑚自然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内从事海域养殖活动。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确定限养区、养殖区内的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统筹规划东山湾、诏安湾等重点养殖海域的养殖生产。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工程安全及防灾减灾等前提下,鼓励对养殖用海按照水面、水体、海床、底土立体分层设置海域使用权,推广多营养层级综合养殖、海洋牧场立体养殖、深水网箱养殖、海洋养殖工船等生态渔业生产方式。
养殖单位和个人对海域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生产生活垃圾、废弃养殖设施和清塘淤泥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运至陆域收集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循环再利用或者其他环保措施处置。违反《办法》相关规定,使用泡沫制品、塑料瓶以及其他不符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建造海域养殖设施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生态破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蔡柳楠 通讯员 章法工)